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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外包装袋上印有“治疗疾病”用语适用《广告法》(附处罚决定)

admin2022-10-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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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吴桥海霞米业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9283202802085

住所(住址):吴桥县曹洼乡岳庄村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梁振海

联系地址:吴桥县曹洼乡岳庄村34号

二0一九年六月十四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一群众举报,反映吴桥信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经销的吴桥海霞米业加工厂生产的苦荞小米外包装具有虚假宣内容。二0一九年六月十九日,我局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未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虚假宣传内容的小米。

当事人于二0一九年二月十七日销售给吴桥信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苦真空苦荞小米5件(计30袋),每袋2.5千克,售价每袋23元;每袋5斤装红谷米30袋,每袋售价22.75元;每袋5斤装苦荞小米红谷A20袋,每袋售价22.75元;5斤装真空红谷30袋,每袋售价22.75元;3斤装苦荞小米红谷A39袋,每袋售价13.5元;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销售给吴桥信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包装苦荞小米20袋,每袋2.5千克,售价每袋22.35元;1.5千克装苦乔小米5袋,售价每袋13.5元。共计销售各类该包装小米174袋。每个包装袋费用5元。包装袋费用计870元。当事人销售的小米外包装袋上标注:“本产品纯属天然水,农家肥精细种植,被誉为绿色食品,降三高(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护氧化增加人体免疫功能,可改善心脑循环,清除体内垃圾,消除疲劳,恢复能量,粗粮纤维增加皮肤抗氧化功能,让皮肤健康光泽,美容养颜,苦荞中所含的苦荞黄酮(芦丁),对糖尿病有预防和辅助治疗功效,苦荞中的不可多得的粗粮膳食纤维可以平衡肠胃营养分布,有效治疗便秘”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现场笔录 ,证明 当事人销售外包装袋具有虚假宣传内容小米的事实。

2. 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销售外包装袋具有虚假宣传内容小米,包装袋费用870元的事实。

3. 我局执法人员拍摄当事人销售的苦荞小米外包装袋的照片 ,证明 当事人所售小米具有虚假宣传内容的事实 。

4.投诉书一份及吴桥信发商厦零售销货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销外包装袋具有虚假宣传内容小米的事实。

5.当事人销售小米的出货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小米的数量、价格的事实。

6、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各一份、小米出厂检验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7、当事人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投资的身份资格。

二0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吴市监告字[2019]SC002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销售虚假宣传内容的小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已构成了销售虚假宣传商品行为。当事人销售虚假宣传内容的小米,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鉴于事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查办案件。建议对当事人给予适中处罚。

当事人销售虚假宣传内容的小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 一款第(五)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应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消除影响,并罚款 2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桥县支行缴清上述款项(帐户:吴桥县财政局基金管理 帐号:10048022709001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吴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吴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O一九年 七 月三十一日

(来源:吴桥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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